律璞玉:投机还是诈骗——社会靠什么运转?
律璞玉,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引言
900份航班延误险,300万保费——“职业理赔高手”李某曾在航空公司工作,对航班延误的预测颇有心得,用自己及亲友身份证购买机票同时购买航班延误险,涉嫌(保险)诈骗罪。本文仅建立在以上简短信息基础之上,进一步说,除上述行为之外,李某没有实施其他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伪造机票、延误证明等凭证申请理赔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属于典型的诈骗类犯罪行为,不具有应然层面、构成要件该当符合性的讨论意义)。1. 获得延误赔偿的目的是否属于非法目的;
2. 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票及延误险是否违法;
3. 不准备真实乘机对1、2性质的影响,即是否属于虚构保险标的;
4. 在申领延误险时没有主动告知1、2项内容,是否属于诈骗罪的手段行为:隐瞒真相。
隔裂开来,的确可以得出入罪的结论:采取冒用他人身份证、不以真实乘机为目的购机票及延误险,隐瞒相关事实,获得延误险陪偿。至于非法占有目的,由于行为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自然应当认识到行为的不法性,获利就属于非法获利。在形式上能够与诈骗罪的行为、结果模式,因果关系一一对应。
这是一种危险的形式判断。
1.买保险当然为了获得保险金,李某有获得保险金的目的,这能叫非法目的吗?
买很多保险当然为了获得很多保险金,李某买了很多保险,获得了很多保险金,这能叫非法所得吗?
2.李某用亲友的真实的身份证购买机票和延误险,通常会被认为是表见代理行为,李某为之承担法律责任:付机票款、付延费保险款、付退票款,会因为李某的这种使用使得机票、延误险自始作废吗?显然并不会。
3.李某是否在申领延误险中有有伪造证件、证明的行为?我们讨论的前提是假定她没有。那就是完全符合购买机票、延误险合法形式要件的行为。
形式判断之后,就要实质判断。无论是网上购票,还是网上购买延误险,所有的程序都是商家设定的:身份验证、支付程序,属于要约邀请;在网络化的当代,人们的很多法律行为通过网络进行,就如同在取款机取钱,银行默认输入正确密码的人就是权利人一样,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法律行为,有其自己的运行规则。只要我们按要求输入了信息,支付了票款,就相当于要约;预订成功、出票,承诺完成,合同成立。
李某利用自己独特的技能,大量购买保险合同,获得一般人可望而不可及的合同利益,是否就自动具有了可谴责性和社会危害性了呢?
她靠的不是不法,靠的是比保险公司更高的智商。
人本趋利,就如同商人逐利一样,无可厚非。
赌博的输赢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商业保险不冒这样的风险。通俗地说,是保险公司从保险消费者身上薅羊毛,再用大家的羊毛救济其中发生(约定的)不幸的羊。
因此,李某用别人身份买机票和延误险的行为,不属于“骗得赌场入场券”的性质,因为赌场入场券或筹码,都只是参与赌博的前提,仅具有赢的可能性——那种主张区分远因和近因对结果不同影响力,从而论证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的说法,恐怕难以在实务界得到支持,入场券不见得对结果具有比较远的影响力,如果入场券直接决定是否给予赔偿呢?本案即属适例——本案中,机票和延误险与飞机延误共同构成理赔的必不可少的前提。
有一次笔者一家人去公园玩,公园里有“射击汽球”的游戏(跟天津大妈摆的摊一样),一次二十发子弹,按击中次数给奖品。我们一家人各买了二十发,但是我和我儿子都因命中率太低非常扫兴放弃,男主人却发发命中,于是他打完了自己的二十发以后,又把我们剩下的子弹都打光了,赢了很多奖品。能说我们骗取了奖品吗?
她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基本信息,比如是否实际搭乘飞机。这真是有点可笑。买机票当然是为了获得搭乘飞机——及搭乘飞机的附属利益呀!有必要特别指出或者否认吗?除非有特别的告知要求。
就如同,有人结婚是为了爱情,有人结婚是为了玩弄女性,后者在登记时隐瞒了这最真实的意图,是不是可以把他与妻子的婚后性行为定性为强奸呢?再比如我们常讲,假离婚也是离婚,你能说那些通过离婚获得多一份包烧费、靠离婚获得购房资格的人,是骗取包烧费、骗取购房资格吗?
一言以蔽之,规则都是商家定的,只不过李某技高一筹,李某并没有“出老千”,“出老千”才有可能涉嫌诈骗。
李某有没有真实的“保险利益”(即基于真实乘机而享有的延误险利益)
商业保险不只是保险,还是地地道道的商业行为。
判断是否享有保险利益,不能以行为人的心理动机为标准进行衡量,因为这种动机的考察成本过高,并且无法证实,只能以行为人是否为可能获得的保险利益支付对价、缔结了合同进行形式判断。也并不能单纯以是否实际乘机为标准来衡量。虽然保险公司理赔时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推定申请人具有乘机意愿,而行为人利用了这一点,似乎有不作为的嫌疑。但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有相当严格的限定的。本案显然不符合任何一种情况。
如果延误险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及特殊提示,是否实际乘机、是否换登机牌,都不应成为延误险拒赔的限制。这难道不是保险公司变相拒赔、店大欺客的手段吗?
本案的案发,足以确定行为人确实不具有真实乘机的意愿,但这种内心动机不能对抗其购买保险利益、合法缔结合同、享有合同利益的法定结果。
——不能因为我们购买机票通常都有真实的乘机意愿
就否定以获得延误险目的的购买机票和延误险的行为的合法性
就推定我们不以真实乘机目的购买机票和延误险的行为就具有非法性
机票是商品,购买商品有时不一定因为出于实际需要。其衡量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合规则地缔结了双方都承认和受约束的合同。
游戏要遵守 “游戏规则”,社会行为要遵守行为规范。行为背后的动机,千差万别,没有法律评价的必要。因为规则是客观的,可证实的;动机是主观的,难以证实的。
这是法治社会的行为规则——法律不能规范和处罚内心的恶。绝大多数人都是不带贬义的机会主义者。法学关注的是一个国度内整个社会的相对长期的稳定秩序,是这种稳定秩序中体现出来的人类合作活动的规则。
如果一个合规则的行为给人们带来罪刑,法律和规则又怎能被信仰?
不要把理想状态当成社会常态;更不要站在道德至高点来审视罪与非罪的问题。
我们不能用刑法的不当扩张理论及刑法的谦抑性这样的大词来论证一个组行为组合是否构成犯罪。这类似于诉诸虚无。
有人说本案中动用刑法是“降维打击”,笔者也不同意:这明明是对行为人的升维打击,对刑法的降维适用。
本文认为:因为形式合法,所以保险标的真实、保险利益存在,出罪。
律师简介
律璞玉律师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业务领域
职务类、经济类、毒品死刑类、黑恶类犯罪
联系方式
150109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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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璞玉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十年检察官工作经验。原省级优秀公诉人、检委会列席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特聘客座教授。
主要著作:《单位犯罪精释》。
主要案例:原齐齐哈尔市委书记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深圳市龙岗区区委书记冯某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罪等,另有无罪罪轻案例十余件。
文: 律璞玉
编辑:吴静
审核:刑委会秘书处
投稿:13911068264@139.com,陶宽律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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